从“数字淘金热”到司法新命题
近年来,虚拟货币挖矿凭借其高收益预期,一度成为资本与技术的“新赛道”,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加剧,以及全球对加密资产监管趋严,挖矿活动引发的能耗、金融、法律等问题逐渐凸显,我国司法实践中,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民事纠纷、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案件频发,一系列判例不仅厘清了挖矿行为的法律定性,更在能源政策、金融监管、技术创新等领域划出了清晰边界,成为观察数字经济时代法律规则演变的重要窗口。
挖矿行为的法律定性:从“灰色地带”到“司法共识”
虚拟货币挖矿的核心争议在于其法律属性的界定——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,还是非法金融活动,抑或需受规制的特殊行业?早期因缺乏明确规范,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,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委的指导意见出台,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统一认知。
(一)“非法性”认定的核心依据:能耗与监管合规性
在“张某等非法经营罪案”(2021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)中,法院认定:被告人在未取得电力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以“数据中心”为名搭建矿场,窃取国家电力进行比特币挖矿,累计造成电费损失超200万元,法院援引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中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消耗大量能源,加剧能源消耗排放,与我国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及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悖”的表述,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

该判例明确了“挖矿”非法性的两大核心标准:一是违反能源监管,通过窃电、违规用电等方式挖矿,直接触及法律红线;二是违背产业政策,即便用电合法,若挖矿活动与国家“双碳”目标及高质量发展导向冲突,仍可能因“违反国家规定”而被否定合法性。
(二)“合同无效”的普遍导向:利益保护与风险防范
在民事领域,挖矿相关的投资合同、矿机买卖纠纷亦大量涌现,如在“李某诉王某矿机托管合同纠纷案”(2022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)中,法院认定:双方签订的比特币挖矿托管合同,因违反《通知》“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”的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应属无效,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款自始无效,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,双方根据过错责任分担。
此类判例传递出明确信号:虚拟货币挖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,司法实践中,法院普遍援引《民法典》第153条(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)及《通知》精神,否定挖矿合同的合法性,旨在防范投资者因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引发的风险,维护金融市场稳定。
刑事与行政责任的边界:何种挖矿行为需“入刑”
随着监管趋严,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责任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焦点,并非所有挖矿行为均构成犯罪,需结合主观故意、行为方式、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。
(一)刑事犯罪的核心类型:非法经营罪与盗窃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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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经营罪:适用于以挖矿为主业的规模化、经营性行为,如在“某科技公司非法采矿案”(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)中,被告人为降低挖矿成本,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矿场,破坏生态环境,同时窃取国家电力,法院以非法经营罪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,判处公司罚金500万元,主要责任人有期徒刑十年。
法院指出: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本身虽非法定犯罪行为,但若伴随窃电、破坏环境、无证经营等违法情形,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,即可通过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。” -
盗窃罪:针对直接窃电进行挖矿的行为,如“赵某等窃电案”(202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)中,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绕过电表,为家庭矿场供电,挖矿收益达80余万元,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追缴违法所得,此类判例强调:“挖矿收益不能成为非法行为的‘挡箭牌’,窃电行为无论是否用于挖矿,均构成盗窃罪。”
(二)行政处罚的适用场景:合规整改与经济惩戒
对于情节较轻的挖矿行为,行政机关多通过行政处罚进行规制,如在“某矿场行政处罚案”(2023年某省能源局通报案例)中,某企业以“大数据中心”名义备案,实际从事以太坊挖矿,被责令关停矿场、没收违法所得120万元,并处3倍罚款。
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普遍持支持态度,认为行政机关依据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等规定,对挖矿行为进行取缔、罚款,符合“过罚相当”原则。
判例的规则指引意义:为挖矿治理提供司法标尺
虚拟货币挖矿判例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裁判,更在于通过司法实践提炼规则,为行业监管、企业合规、投资者行为提供明确指引。
(一)明确“挖矿”不属于“合法生产经营”
司法判例反复强调,虚拟货币挖矿不适用《民法典》中“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”原则,即便矿场主声称“技术创新”“贡献算力”,但因挖矿活动不产生实际社会价值(如提供商品或服务),反而消耗能源、推高碳排放,故不被认定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,这一规则有效遏制了以“创新”为名行挖矿之实的规避行为。
(二)强化“双碳”目标在司法中的优先地位
在“某环保组织诉某矿场环境污染案”(2023年某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)中,法院支持环保组织诉请,判令矿场主拆除矿场、恢复植被,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00万元,该案首次将“挖矿”活动与生态环境损害直接挂钩,明确“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是司法评价挖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指标”,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裁判范例。
(三)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与理性决策
通过否定挖矿合同效力、没收挖矿收益等判例,司法实践向市场传递“虚拟货币投资风险自担”的信号,如在“王某诉某挖矿平台合同诈骗案”(202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)中,法院认定:投资者明知挖矿平台从事虚拟货币业务,仍投资参与,损失应自行承担,平台不构成合同诈骗,这一规则避免了“将挖矿风险转嫁给司法”的现象,促使投资者回归理性。
在创新与监管间寻求动态平衡
虚拟货币挖矿判例的演进,折射出我国数字经济治理的“精准化”趋势:既通过严厉打击非法挖矿活动,维护能源安全与金融稳定,也为合法技术创新预留空间,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合规应用(如联盟链、央行数字货币),司法实践需进一步区分“虚拟货币挖矿”与“算力服务”的本质差异,避免“一刀切”误伤正当技术探索。
在“双碳”目标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下,虚拟货币挖矿判例将继续发挥规则引领作用,为“技术向善”与“监管有效”的平衡提供司法智慧,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。